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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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冯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车辆车身多处碰撞,且烟管也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故障,于是冯某将车辆送至某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厂表示冯某的车辆受损严重,该维修厂没有相应的设备进行维修,故在征求了冯某意见的情况下,将该车辆开往市区某4S店进行维修。然而就在该维修厂将车辆开回厂内进行检测时,车辆却发生了喷机油事故。后冯某得知此事,其认为自己车辆因维修厂处理不当而导致了二次故障的发生,故起诉要求维修厂对该车辆重新进行维修并赔偿维修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维修厂将车辆开往市区某4S店进行维修的行为获得了冯某的同意,故冯某本人应当对车辆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但维修厂虽经过了冯某同意,但其作为专业厂家,在此期间应当防止车辆受到二次损害,故法院酌定维修厂承担百分之十五的维修费用,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冯某车辆受损,送往维修厂进行维修,但维修厂向冯某表示该厂无法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故在征得冯某的同意下,将给车辆送往市区的4S店进行维修,然而在该维修厂对该车进行保管的期间,该车辆又发生事故,故维修厂在管理期间未尽到防止车辆再次受损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酌定维修厂赔偿百分之十五的维修费用。而冯某送修的车辆本来就受损严重,且其准许了维修厂的送修,故其对车辆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维修厂作为专业机构,在占有顾客车辆的期间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防止车辆再次发生损害,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