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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征收补偿协议,直接强占强拆被确认违法!

2021-10-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钟某是某片林地使用权人,对该林地范围内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县**组是该林地的所有权人。2019年10月某天,**县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对**县****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了钟某的上述林地。但**县相关部门未与钟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进行强拆强占,且已将其中部门林地转让给第三人xxx房地产公司,第三人xxx房地产公司已在该林地上修建了大量的商品房。钟某为了维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县相关部门强占钟某林地和强拆钟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及实际使用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县相关部门是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对征收工作负责,是本案适格被告;被诉的占用林地、拆除房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被诉强占林地行为、拆除房屋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判决确认**县相关部门强占钟某林地、强拆钟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县相关部门没有按照该规定执行,并且,涉案林木、房屋被砍伐拆除时未对钟某进行补偿,违背了土地征收中“先补偿后用地”的一般原则。在此情况下,第三人xxx房地产公司自行实施砍伐林木、拆除管理房、占用林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显然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土地时,一旦发现征收单位未遵循法律规定原则,违法实施拆迁,被征收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