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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后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还能从轻处罚吗?

2021-10-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S省某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汪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S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汪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汪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汪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汪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汪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汪某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某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汪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汪某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汪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瀛台律师提醒】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