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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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艾某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外卖员,2021年1月,艾某驾驶电动车送餐,在送餐过程中,艾某车速较快,撞上了行人谢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艾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后谢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由艾某垫付了八千元的医疗费用。经查明,根据物流公司和外卖平台的工作协议,物流公司承担该外卖平台的配送服务,员工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事故,用物流公司进行承担。而物流公司和艾某虽然签订协议,约定二者是“合伙”关系,但法院经审理,认定艾某和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物流公司支付给受伤的行人谢某相应的治疗费用,并对骑手艾某垫付的医药费进行支付。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艾某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送餐员,其和物流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为外卖平台提供送餐服务。虽然物流公司为了规避相关风险,和艾某签订协议,明确二者关系为“合伙”,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艾某和物流平台存在雇佣关系,故艾某撞伤行人谢某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网络订餐服务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造成了频发的交通事故。作为外卖平台外包的配送公司,应当对此风险进行防控,以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