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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一定就要买进或卖出吗?

2021-10-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金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汪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汪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某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汪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林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林某117000元。

 

汪某、金某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于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汪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某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某先后共用2000元向汪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某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汪某购买氰化钠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某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汪某购买氰化钠3袋。孙某、钟某、周某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金某、钟某、周某、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年不等的刑罚。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汪某、金某、孙某、钟某、周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汪某辩护人提出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故无罪。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一百二十五条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汪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汪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