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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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严某在市区购买了几间商铺,后严某不再经商,就将商铺出租给他人,赚取租金。2014年,好友林某向严某咨询租用商铺的事宜,出于朋友情谊,严某以较低的价格将商铺出租给了林某。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林某需支付两万元的押金,租金为八千元一个月,按月缴纳租金。然而,半年过后,林某就开始未按月缴纳租金,严某提出林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欲终止合同,但林某表示拒绝。后经二人协商,由林某向严某出示借款,表明所欠金额,并声明将会按时归还。2018年12月,严某拿着欠条要求林某返还拖欠的租金,却被林某一家拒之门外。无奈之下,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林某在十日之内支付拖欠的租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严某将商铺出租给林某,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交纳租金的方式等具体内容,故二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林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且在其出示欠条之后,也未按期归还所拖欠的租金。林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严某可以请求林某支付其拖欠的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不按照合同履行金钱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