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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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冯女士为了补贴家用,到某小区物业公司应聘,成为了一名清洁工,负责小区内清扫工作。2018年,冯女士在小区工作时,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清扫工具出现故障,导致冯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骨折,并花费巨额医疗费。然而就在冯女士提出让物业公司作出赔偿时,物业公司却拒绝进行支付。物业公司表示,该公司和冯女士是劳务派遣关系,并非正式劳动关系,所以冯女士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于是无奈的冯女士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庭,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风冯女士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判决物业公司对冯女士的损害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冯女士为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冯女士的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拒绝承担责任,但该物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具体责任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在履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以免受到伤害,而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