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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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SΛMSUNG”是H公司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H公司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H公司社特别授权负责H公司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一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S市某数码城、某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某二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郭某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某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郭某一、郭某二、孙某某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人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某一、郭某二、孙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一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二、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