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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间从何时起算?

2021-10-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P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XXX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文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P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P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文某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某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P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文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文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有及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文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瀛台律师提醒】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