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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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杨某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被告某电子公司的APP购买了一部iPhone12手机,价款为6499元。可下单后的第三天,杨某上网时却发现其所购买的手机出现了降价,即由6499元降为6399元。知悉这一情况后,杨某当即找到客服电话说明此事,并申请退款。对方同意,并告知其7个工作日退款。因为喜欢这部手机,杨某在申请退款的当日下午又在该平台上购买了一部iPhone12手机,价款为6399元。谁成想此后不久,商家再次降价,价格又降了100元。杨某感觉自己被玩弄,于是联系对方客服要求退款,只是这次仍被对方告知7个工作日退款。7个工作日过后,杨某仍未收到这两部手机的退款,于是再次联系对方客服,但却被告知需60个工作日退款。
无奈之下,杨某将对方诉至某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Z公司返还原告杨某手机款12,898元并支付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电子订单确定了买卖合同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杨某以价格发生变动为由申请退款,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在七个工作日内退款,故双方均同意解除订单合同。
且本案原告通过APP向其购买手机,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合同解除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货款,故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瀛台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物品时一定要使用正规渠道购买,随时收集好证据包含商品链接和宣传销售页面的截图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协商历史截图等对购买的商品、发票或者购物凭证拍好照片,一旦发生纠纷用这些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