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0-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某将其名下粤GXXX号车辆停放在Z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某的车辆,导致彭某某车辆受损。彭某某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某与何某某所饲养。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某与何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某、何某某赔偿彭某某损失1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林某某与何某某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某的车辆,给彭某某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某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某与何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某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