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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私用来借款,公司担责?

2021-10-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艾某入职某建材公司,担任该建材公司的总经理一职,在艾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过程中,艾某逐渐发现自己可以通过总经理的身份谋取利益。2016年,艾某以该建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向马某借款,于是艾某以建材公司的名义向马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且在马某的要求下,艾某在借条上加盖了建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然而在借款到期后,艾某没有返还借款,于是马某将艾某和建材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建材公司表示,在艾某出具的借条上,其公章是艾某本人加盖,故该借款行为和公司无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艾某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马某借款,故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艾某和建材公司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艾某以建材公司的名义向马某借款,并在借款合同中加盖了建材公司的公章,且艾某在建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故马某有理由相信艾某有权代表该建材公司。故在本案中,艾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该建材公司应当和艾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公司内公章的使用和权限是公司内部的问题,故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有理由根据当事人的职位产生信赖,故公司对公章的管理应当有所规范,以免有人“公章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