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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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周某某在S市某小区开办中西医门诊,其于2020年4、5月期间,在中西医门诊内向多名吸毒人员出售甲基苯丙胺及土制海洛因13次共计2.62克。2020年5月12日,民警将周某某抓获时,从其身上及车内等处搜出土制海洛因共计1.947克。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自身吸食毒品,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私人诊所是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由于其数量众多、高度分散,处于我国医疗网络的最末端,其经营者一旦参与到零包贩毒活动中,因其职业便利,使得贩卖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危害更甚于其他场所的零包贩毒人员。我国司法机关对私人诊所从事贩卖毒品活动采取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严惩快判,有效遏制了其蔓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