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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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余某是山东省xx市xx县中医院片区居民,xx县相关部门因实施“xx县中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余某合法房屋及土地划入征收范围,因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余某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xx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5月11日对余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余某认为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群众生活居住水平,加快棚户区改造,为公共利益需要,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余某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对余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xx县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余某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仅向余某送达了征收补偿明细表,并未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剥夺了被征收人对于评估结果的复核权。xx县相关部门对评估机构的选取不符合法定程序,未向余某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补偿明细表中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缺乏合法性基础,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是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重要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很难达成补偿协议,会直接影响申请人获得搬迁奖励的权利,也可能会侵犯申请人的公平补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