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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流方式零包贩毒?参与者均获刑!

2021-10-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6日至21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在山西省侯马市通过微信收取北京、广东及侯马当地吸毒人员的毒资后,将海洛因片剂夹藏在闻喜煮饼中,通过韵达快递、中通快递等寄给吸毒人员,共计贩卖毒品7次27片海洛因。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邮寄毒品犯罪1次5片海洛因。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毕某某邮寄,该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毕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零包贩毒是指将少量毒品分成若干包后,以“包”为单位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系毒品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随着通信技术和物流服务的发展,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方式支付毒资、将毒品夹在普通商品中快递寄送的“两头不见人”模式成为零包贩毒的重要手段,此类行为不仅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还将零包贩毒的活动范围由县域扩大到全国。此类贩毒行为虽然犯罪数量较小,但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