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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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该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一职,后由于陈某个人工作安排变动,陈某于2019年12月向该公司提出离职,后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顺利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就在2020年1月,因该科技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失误,未在系统中删除陈某的信息,导致在结算员工工资时向陈某给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共计八千余元。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转账错误后,联系了陈某要求陈某返还相关款项,陈某表示了拒绝。于是该科技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八千余元。后经法院积极组织调解,向陈某释明法理,告知陈某其取得的款项缺乏合法正当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后陈某当庭归还了八千余元,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陈某于2019年12月已经离职,在离职时工资结清,而由于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在陈某离职后仍给陈某发放工资,但此时陈某和科技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陈某获得的款项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后法院积极组织调解,陈某当庭将款项返还给科技公司,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切勿贪图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否则可能因小失大,还需对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