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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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判决给付生活费,亲生父亲竟拒付?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和贺某经相亲介绍认识,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结婚之后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小刘。但是由于二人在结婚前交流不足,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故在小刘三岁的时候,二人就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小刘由母亲贺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给付小刘五百元抚养费。然而一年之后,刘某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儿子小刘的抚养费,于是贺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然而,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履行,于是无奈的贺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考虑到若简单对其财产进行划扣,可能会对抚养费的长期执行造成障碍,故执行法官对刘某进行积极劝说,督促刘某自觉履行。最后,刘某主动承认错误,将执行款交至法院。
【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和贺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刘由贺某直接抚养,并由刘某每月给付五百元生活费。但刘某在一年后拒绝支付小刘的生活费,经法院审理要求其支付后也未按时积极履行,故贺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
抚养费的执行存在长期性,但父母给孩子带来的影响并非只有物质,父母的关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