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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但达标,会受到处罚吗?

2021-10-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程某系个体工商户D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C市C区环保局在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C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D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但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该行为是否违法?

D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C市龙泉驿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C市C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C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虽然C市C区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D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D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D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C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D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对D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瀛台律师提醒】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