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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吗?

2021-10-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1月B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李某某110报警,称支某3外出遛狗未归,怀疑支某3掉在冰里了。民警于当晚在Y河消力池内发现一男子死亡,经家属确认为支某3。发现时Y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内池水表面结冰,冰面高度与消力池池壁边缘基本持平,消力池外河道无水。B市公安局出具调查结论:一、该人系符合溺亡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支某3家属对死因无异议。支某3遗体被发现的地点为Y河拦河闸下游方向闸西侧消力池,消力池系卢沟桥分洪枢纽水利工程(拦河闸)的组成部分。Y河B市Y河管理处负责。B市水务局称事发地点周边安装了防护栏杆,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标牌注明管理单位为“B市Y河管理处”。支某3的父母支某1、马某某,妻子李某某和女儿支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B市Y河管理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主要争议在相应管理机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本案并不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人与义务人之间常常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包括缔约磋商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某3溺亡地点位于Y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Y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Y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Y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Y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B市Y河管理处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且Y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支某3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瀛台律师提醒】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