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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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谢某和吴某是同村村民,二人住宅靠近,但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2020年6月的一天,吴某从谢某家门前通行,二人此时正为相邻权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于是谢某见到从自己家门口路过时,便口出狂言,欲阻止吴某通行。谢某用家中的竹竿敲打吴某,二人发生肢体纠纷,后谢某用农具将吴某的头部砸伤。后吴某的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将吴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吴某在医院住院多日,花费医疗费共计一万五千元,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当地派出所对谢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吴某将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判令谢某赔偿吴某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谢某和吴某本是邻居,某日吴某从谢某家门口路过,但谢某拒绝让吴某通行,甚至采取用竹竿敲打,用农具打击的方式侵害了吴某的身体健康。谢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邻里之间也应当和睦相处,以沟通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