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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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为筹毒资,青年抢劫进监狱!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程某是某村的青年,程某中专毕业后在汽修厂工作了半年,但因在汽修厂内经常小偷小摸而被辞退。程某被辞退之后,也没有继续找工作,而是窝在家中“啃老”。不仅如此,程某在村里结识了其他经常混迹娱乐场所的无业青年,不幸染上毒品,成为当地有名的“瘾君子”。程某坐吃山空的行为让其父母断了他的生活费,于是程某计划抢劫他人,欲谋求财产用于购买毒品。于是程某在某次乘坐出租车时,手持早已准备好的匕首对司机陈某进行威胁,当场抢走陈某的高级手机两部以及现金一千元。后程某欲逃离现场,但由于陈某报警及时,程某被当场抓获。后经法院审理,程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程某为筹集毒资,计划抢劫他人的财物,并在事前准备好了匕首等凶器。后程某搭乘陈某驾驶的出租车,使用匕首威胁陈某,当场抢走陈某的高级手机两部以及现金一千元。程某的行为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律师提醒】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注意,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