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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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原告陈某在被告甲公司运营的营销平台网站申请注册了推广账户,随后,原告利用自己注册的域名搭建了内含多个页面的导航平台网站用以进行推广业务,即网络用户通过该导航平台网站的不同页面可进入相应的购物平台进行浏览和购买,原告在此过程中可对于该些订单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2017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因原告运营的导航平台网站内流量异常,冻结了原告的推广账户。截止2017年6月26日已冻结金额为185480.71元。原告申诉,被告认为申诉无法解释流量异常,原告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并且暴露流量的关联作弊属性,因此不予解冻,驳回申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立即解冻原告的推广账户并支付原告截止2017年5月已经产生的佣金人民币337226.02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陈某佣金23611.69元,并赔偿原告陈某差旅费、餐饮费损失755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首先,用户先通过导航网站访问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然后在短时间内访问路径变成了从原告的域名到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述路径跳转方式不符合正常用户的访问习惯,可以认定原告的推广行为存在流量异常现象。其次,被告甲公司作为服务提供商,负有管理职责,需要根据cookie记录对原告等推广进行流量监管、结算费用,原告等在内的用户点击确认《法律声明等隐私权政策》,同意被告收集其cookie记录,被告收集cookie记录是在用户同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故被告甲公司在本案中使用cookie有合理性。第三,《甲公司推广者规范》中关于“人工认定涉嫌违规的,甲公司可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而独立决定是否披露具体认定依据”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原被告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上述条款免除了被告在纠纷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同时上述格式条款排除了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有违合同目的的实现,显失公平,故该合同条款无效。
【瀛台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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