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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1万,病休发2千,合法吗?

2021-10-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夏某是宁波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采购部经理,从公司创立开始一直在A公司工作,累计工作年限已达26年,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0000元。随着公司的发展,夏某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在2018年的一次医院就诊中,被确诊为抑郁症,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其病休并接受医院治疗,此后夏某连续三次向A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每次病假2个月,基于夏某病前对公司的贡献,A公司每月依旧按时向其发放合同约定工资,但从第5个月次开始,A公司只向夏某每月发放2010元的工资,夏某向A公司咨询后,公司告知其这是他的病假工资,并称公司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向其发放工资了。双方协商数次无果,夏某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在其病假期间支付其80%的工资

 

 

 

  仲裁委根据夏某的工作年限,裁决A公司应按夏某本人工资的70%支付病假工资。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职工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是否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中,夏某在A公司工作多年,A公司在其犯病初期依旧按合同约定向其发放工资报酬,这一点值得肯定。但随后A公司即以病假为由向夏某支付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原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劳动者连续工龄支付50%至80%的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案中夏某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A公司依法应按其本人工资的70%发放病假工资,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合法,仲裁委作出了A公司应按夏某本人工资70%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的裁决。

 

 

瀛台律师提醒】

        病假工资的规定是法律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一种保护,保障职工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而依法获得生活来源。法律上规定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即根据连续工龄长短,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50%至80%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说明最低工资的80%是一个兜底性规定,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不低于这个规定即为合法,而应当结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前的工龄、工资标准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