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街道办事处夜间对大棚房实施强拆,违法?

2021-10-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夏某于2014年取得xx市相关部门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办事处)xx村3.1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并合法取得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建有房屋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5年后,xx办事处以大棚房整治为由在夜间强制拆除夏某部门房屋,面积约1300平左右。夏某认为,xx办事处强制拆除夏某部门房屋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办事处强制拆除夏某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办事处辩称,夏某占用一般耕地建设设施农业,但改变设施农用地备案用途用于非农经营的行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能证明夏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但xx办事处未提交能够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书面催告、公告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证据。故xx办事处对夏某的大棚房内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判决,确定xx市相关部门xx办事处对夏某大棚房内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夏某的房屋属于合法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在拆除之前,夏某并未收到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剥夺了其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即使夏某的房屋被强制执行,xx办事处也不能再夜间实施强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夏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进行书面催告,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需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履行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