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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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囚禁少女并性侵,变态恶人终落网!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戚某是某市中学在读的一名高中生,某日,她放学准备回家,在路边等车,十分钟后,她坐上了张某驾驶的汽车。然而,张某对年轻貌美的戚某心生歹念,遂采取捆绑和麻袋蒙面的的方式将戚某掳走,将其带至自己的家中。其后,张某使用暴力的手段控制了戚某,将戚某锁在了自家的地下室,以枪杀的方式进行威胁,多次强行和戚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戚某重伤。后张某的异常行为被邻居发现,后经邻居举报,张某的罪恶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触犯强奸罪,被处以无期徒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张某违背了戚某的意志,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张某将戚某锁在地下室,强奸手段特别残忍,导致了戚某重伤。张某的犯罪情节恶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瀛台律师提醒】
人都有欲望,但作为人,应当克制伤害他人的欲望!法律是有底线的,一旦违反了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