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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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日,石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该网店正在“周年庆”,于是该手机价格较低,石某抢购所得。然而石某等了几天,网店都没有进行发货,于是石某咨询了该网店,网店却表示商品缺货,无法向石某发货。石某表示理解,愿意等待商家进货后发货,但商家却拒绝发货,要求石某进行退款。几日后,石某却在该网店的在售商品中发现了商家声称没货的产品。后石某将该网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者的网络购物合同,且要求网店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差额损失。在庭审过程中,网店辩称石某在该交易中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于是拒绝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网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商家采取了虚假宣传的方式,故法院酌定网店赔偿石某相应的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石某在网店购买手机一部,在付款之后商店却告知无货,但仍有商品在架,于是石某将商店诉至法院。双方所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故该商店拒绝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商店无货却仍进行销售,构成虚假宣传,故法院综合多方因素,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网店商家对石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网上购物有风险,需要谨慎对待,但作为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忍气吞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