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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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21日,王某支付8.7万元向被告人黄某购买200只额温枪。黄某得款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傅某某,并向傅某某支付8万元购买200只额温枪。后因傅某某不能按时供货,经王某多次催要货款,傅某某于2月25日将8万元货款分三次直接退还给王某,并将退款情况告知黄某。2月26日,黄某在明知王某已收到傅某某退款的情况下,故意隐匿傅某某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捏造其被傅某某诈骗8万元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赶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将傅某某抓获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经调查,黄某举报被傅某某诈骗系诬告。

某法院经审理,以诬告陷害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黄某在明知王某已收到傅某某退款的情况下,故意隐匿傅某某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捏造其被傅某某诈骗8万元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隐匿重要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检举揭发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检举揭发也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正当规范程序,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