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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非法狩猎终获刑!

2021-05-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薛某(在逃)及吴某某、高某某(均因还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尚在审查起诉中)等人走私入境一批穿山甲死体后,介绍杨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买。3月2日,陈某某伙同杨某某一起到高某某入住的S省某区某公寓,吴某某、高某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体一箱交由杨某某验货。次日,陈某某陪同杨某某按照约定到G区,杨某某以41.75万元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9月25日,陈某某在某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某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介绍杨某某与卖家联系、陪同验货和交易等行为,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制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广大民众应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升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