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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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廖某休了年假,欲来到外地旅游,其挑选了城市附近的一家民宿,后入住该民宿。第二天清晨,正当廖某起床后准备到洗手间洗漱时,由于洗手间地板过于湿滑,导致廖某滑倒。廖某无法站起,在卫生间内呼救但无人应答,于是廖某爬行回房间,后用手机联系民宿前台寻求帮助,被民宿的工作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髋关节骨折。后廖某转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共计五万余元,后廖某向民宿求偿不得,故将民宿诉至法院。后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民宿表示愿意赔偿廖某三万元损失,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廖某入住民宿,在入住期间因卫生间区域湿滑导致骨折。民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来说,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廖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自行尽到注意义务,故廖某自身应当尽到一定责任,故法院释明法理,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瀛台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民宿的入住者,自己也应当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以免发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