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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违法!

2021-05-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广东省某市房产管理局向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冯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后市人民政府启动XX大道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市规划局领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冯某发现其房屋所在位置距离该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之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XX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随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冯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冯某不服,向当地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上述作出的《征收决定》。冯某其后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经法院审理认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最终,判决维持上述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冯某的部门房屋在上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征收冯某整栋房屋超出了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XX大道地面,若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门房屋将被认定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冯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房屋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另外,征收房屋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也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