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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后仍可人身安全保护,制止“分手暴力”!

2021-05-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申请人钟某与被申请人程某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抚养。判决生效后,程某拒不搬出钟某房屋,还要求与钟某同吃、同睡,限制钟某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钟某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的行踪,不仅使钟某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钟某2010年5月6日向某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某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程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或与申请人钟某以及未成年子女程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程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程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申请人钟某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程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其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故某法院根据其申请作出了上述裁定。

瀛台律师提醒】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