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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设备被行政机关查封,应如何维权?

2021-05-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孙先生是安徽人,在江苏做生意,因扩大规模,租赁了一处厂房,用来生产设备。当时为了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属于招商引资,和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国资委控制的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厂房租赁的相关事宜。之后,孙先生投入十几万设备,大力生产,正当公司发展不错的时候,却被相关部门查封设备,导致经营被迫中断。相关部门认定孙先生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生产经营中违背了合同义务,将生产设备查封。

无奈下,孙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部门向其赔偿相应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行为前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也未制作相应处罚决定书等,直接对孙先生厂房内设备查封,该行为明显违法。故应对孙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本案中,行政机关对于孙先生的查封行为属于一种强制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将孙先生厂房内的设备查封,其行为明显属违法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遇到行政机关的突然查封,应及时拍照取证,或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第一时间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