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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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W公司与XX镇X村村民孟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6年,每年分阶段缴纳租金。双方还约定若遇到国家、集体有政策性调整时,应按国家政策执行,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签订后,W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并开始经营。六年后,XX镇X村进行房屋搬迁,拆迁办明知W公司承租了此房并在经营,仍与孟女士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孟女士要求W公司清退房屋,同时支付房屋使用费。W公司不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W公司租赁该厂房,取得营业执照,同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经营、合法纳税。W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实际经营人,可以针对生产经营补偿的搬迁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停产停业补助等费用进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厂房重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用等应归W公司所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拆迁办明知W公司承租了此房并在经营,仍与孟女士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剥夺了当事人财产权利,对W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有权进行补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遇到拆迁如何补偿的条款。否则,事后会引起财产纠纷,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