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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后,征收的补偿款归谁?

2021-05-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姚某和曹某为同村村民,村里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曹某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姚某与曹某签订了一份《耕地转让契约》约定曹某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中的一部分转让给姚某。签订当日,姚某付清转让款,曹某也交付了土地。不久后,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姚某向村委会领取了被征收土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曹某得知不同意,辩称姚某无权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为了维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姚某将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返还给曹某。

庭审中,姚某辩称《耕地转让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取得村委会同意,该契约合法有效,有权领取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了转让契约,但姚某并未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且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曹某名下,故姚某无权享有该笔土地补偿费。最终,法院判决姚某将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返还给曹某。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故曹某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瀛台律师提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