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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有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

2021-05-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先生是个体工商户,在X省X市经营塑料制品厂。后来,当地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刘先生的塑料厂列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刘先生房屋的补偿安置作出进一步具体安排,并限令刘先生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房。刘先生收到《补偿决定》后,认定其中关于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块及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补偿等均不能弥补自己房屋因被征收造成的实际损失。便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区政府限期向刘先生书面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刘先生申请了部分信息、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向其公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以刘先生要求的形式向其公开相关信息,且刘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是与其房屋被征收地块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信息,应予以公开答复。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区政府向刘先生书面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刘先生申请公开信息,是与其房屋被征收地块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信息,与刘先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区政府有权公开该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但区政府以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缺乏依据。且区政府不仅公开政府信息更应按刘先生要求的书面方式公开信息。而区政府未以书面形式公开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若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