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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履行催告程序拆除厂房,法院被判违法!

2021-05-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胡先生早年来上海创办公司,在X区买了一块地,后建设成厂房。之后,X镇政府对该厂房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胡先生的厂房在本市X区X镇X路XX号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定法》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X镇政府对该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胡先生不同意,将X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X镇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庭审中,X镇政府主张,胡先生厂房为违法建筑,违反了当地城乡规划,应当拆除。经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的厂房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X镇政府也未履行完强拆决定书作出前的全部程序,属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X镇政府强拆决定属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X镇政府对相关文书的公告,并不能成为其程序合法的全部证据,缺少了催告程序,对胡先生的厂房经营产生了影响。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要求被拆迁人实施拆除。如果遇到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