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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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胡某在P市某公司工作,双方合同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4年7月,总公司将胡某的实际履职地点由P市某公司处调至S县分公司。2016年2月,因总公司管理权变动,总公司未给胡某安排工作,胡某也未再去S县分公司上班。2017年4月,总公司公告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胡某诉至P市法院,要求三公司连带支付基本生活费、经济赔偿金并为自己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总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P市某公司作为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义务人理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总公司和S县分公司作为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受总公司指派至分公司或下属公司工作,关联公司间只存在一层劳动关系,只有实际的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但在关联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应择其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关联企业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实际用人单位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