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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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郑某经人介绍到某汽修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五年,月工资1800元。2012年10月,汽修公司仅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无故将郑某辞退,且未对其进行经济补偿。2013年7月,郑某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请求裁决汽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元,并获得支持。仲裁裁决后,汽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裁决。
【瀛台律师论法】
合同期限内,除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违法等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汽修公司无故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郑某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故公司应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二倍即72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