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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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月,潘某来到湖北省进行探亲,探亲之后,潘某回到自己的工作所在地。然而当地在潘某返回的前一天,就已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从湖北返回的人员应当及时汇报。而潘某却隐瞒了自己的行程,不仅如此,害到处在本地游玩,后潘某的家属出现症状,潘某带着家属到医院检查,也并未告知医护人员自己曾在疫区停留,于是在其家属就医过程中,潘某致使大量不特定人员感染,造成了巨大损失。后潘某确诊,经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拘役五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案中,潘某从武汉回来之后,隐瞒接触史,致使多人感染,其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疫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疫情当前,隐瞒解除史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不仅如此,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