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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澡途中意外身亡,洗浴中心是否担责?

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的公司在某家浴场附近,林某的同事经常来该家浴场洗浴,缓解工作的疲劳。某日,林某独自一人来到该浴场准备泡澡,但正当林某消费后向浴池走去时,却突然摔倒在浴池边。后浴场的工作人员发现该情况,将林某扶到一边并拨打急救电话,后林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林某的亲属认为,该浴场没有尽到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该浴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明知自己由身患高血压,不适宜长时间泡澡,其自身存在过错。但该浴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林某进行了提示义务,故法院酌情判决浴场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偿林某家属因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两万元人民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适合泡澡,但仍独自一人来到浴场泡澡,故其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浴场未证明对林某进行提示,未询问林某是否有相关疾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