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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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的一天,程某驾驶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由于超速行驶、躲闪不及,撞上驾驶摩托车的时某,致使时某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勘验,认定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时某住院治疗数日,因伤势过重,最终不治身亡。程某驾驶的客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收到时某家属理赔申请,请求赔付时某被撞身亡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时某死亡前多器官功能已衰竭,交通事故在时某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50%。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只能赔付50%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方案,时某家属不予认可,要求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时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沿用了前述规定。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时某自身虽然存在多种疾病,但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我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时某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诚实信用是保险重要原则,承保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守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妥善履行赔付义务,切实维护相关各方权益,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