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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一男子获刑十年!

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失业后的蔡某结识了一帮狐朋狗友,由于生活不顺,蔡某开始吸毒。然而吸毒开销巨大,于是蔡某开始“以贩养吸”。蔡某认识了王某,经王某介绍认识了楚某,蔡某联系楚某购买毒品,一部分留给自己吸食,一部分提价卖给他人。201912月,蔡某转账给了楚某三千元人民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林某向蔡某购买价值三百元的毒品,在二人交易过程中,警方将二人当场抓获,警方在蔡某的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共计21.12克,在楚某身上查获其从蔡某处购得的毒品0.5克。后经法院审理,蔡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且其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共计21.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决判决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蔡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一部分进行二次贩卖,蔡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另查明蔡某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累犯,故法院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对毒品的管控十分严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切勿以身试法,沾染毒品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