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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捕鸟?加倍赔偿!

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何某驾车至X县湖周边,采用设置捕鸟网、播放画眉叫声录音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画眉8只,并将其中4只驯养在其租住的X县租房内,将另外4只以22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俞某驯养。后因俞某驯养不当,致使4只画眉死亡并被其丢弃。经鉴定,被告何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为S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被猎捕后死亡的4只画眉价值人民币共计4000元。另,其余4只画眉由公安机关放归自然。

X县人民检察院经S省人民检察院审判,依法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民事公益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何某、俞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2.判令被告何某、俞某在X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X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拟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其他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何某、俞某非法猎捕、收购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画眉,并致画眉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还会对野生动物生存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我国将继续加大对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