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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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6月29日,丁某经过体检发现患有右侧甲状腺结节。2016年8月21日,张某(系丁某之配偶)作为投保人,丁某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张某投保时向保险代理人黄某出示了丁某的上述体检报告,并口头告知黄某,被保险人丁某经过体检发现有甲状腺结节。保险代理人黄某在投保书上代张某和丁某打勾,在询问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位置勾选“否”。张某和丁某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上签字。涉案保险合同于2016年9月1日成立并生效。投保险种中包括附加重疾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等。
2018年4月13日,丁某在某医院手术,确诊为右侧甲状腺恶性肿瘤。嗣后,丁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8年8月5日,甲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不予理赔。甲保险公司将上述《理赔决定通知书》送达张某和丁某。丁某不同意上述通知,遂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丁某保险金3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并予以拒赔。
涉案《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上张某和丁某的签字均系本人所签,但上述保险单证上打勾均为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涉案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张某向保险代理人黄某出示了丁某的体检报告,该体检报告载明丁某患有甲状腺结节。保险代理人黄某在明知丁某患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下,仍代张某和丁某在投保书询问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中勾选“否”,该行为系属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代理人黄某上述代为填写的内容不能视为投保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张某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故甲保险公司应当向丁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不按照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代填保险单证的,属于保险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