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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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是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该公司利用某网络平台从事为公众号投票、公众号文章消息刷高阅读量的行为,以此获取利益。后网络平台的运营公司得知此事,认为该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影响了其平台提供的产品评价和相关服务,同时破坏了该平台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该平台的运营公司将该信息技术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该信息技术公司明知其提供刷高阅读量、提高点赞量的行为是虚假提高他人数据,故判决该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平台运营公司两千万元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该信息技术公司为了获取利益,采用非法的方式,有偿刷阅读量、提高买家公众号的系统评价,其行为损害了该平台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对平台运营公司造成经济损害后果,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平台中提高阅读量,应当从合法的角度,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而不是通过破坏市场秩序,来刷高阅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