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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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郭某是某小区业主,但郭某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不好,于是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向郭某催要,但郭某表示拒绝,于是双方产生了冲突,一气之下,郭某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该小区车库的路口,阻挡小区该门的车库入口。六年过去了,郭某仍然未移动该车辆,由于该车辆长久没有经过使用维修,导致该车报废,于是郭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车辆报废的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因和物业公司产生矛盾而将车辆停放在车库门口,物业公司在得知此事后曾经报警,但郭某仍未将车辆开出,影响了小区居民的通行。郭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应由郭某本人承担车辆报废的后果,故依法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案中,郭某不愿支付物业费,和该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矛盾,于是赌气将车辆停在小区某门车库门口。在物业公司报警后,郭某仍未移动车辆,导致车辆报废的损害结果发生。郭某对自己的车辆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切勿采取偏激的处理方式。对自己的财物应当进行看管和照料,不要为了一时赌气而作出错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