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年初,第三人C航运公司与被告Y公司签订了散货船建造合同,约定被告为第三人建造8艘6700吨散货船,并约定了分期支付方式、各批船舶开工日期、交船日期等。随后,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告交银金融租赁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造船合同转让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为满足融资安排需要,第三人将其在造船合同下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其后,各方均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及第三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先后向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
但被告在后续的船舶建造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并多次向第三人反映船价偏低、建造亏损等情况,其中2艘散货船停工,至起诉时仍未建造完成;且被告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也无法继续建造其余的船舶。原告和第三人认为被告违约,主张依法解除合同并返还船舶建造款。被告认为,涉案船舶尚未交付的原因在于造船合同价格过低,偏离市场行情,第三人支付的首付款不足以支付材料采购及船舶建造生产加工费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船舶建造款。
【瀛台律师论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作为长期从事船舶建造的企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收益应有合理的判断和预期。被告辩称船舶停工系因造船合同价格远低于市场行情、首付款不足以支付材料采购及生产加工费用而导致,但既未举证证明上述情形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也未在船舶建造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得到原告或第三人的确认,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船舶建造款。
【瀛台律师提醒】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结合行业特点、风险类型和程度等来判断市场行情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因金融危机导致船价波动属商业风险,通常不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