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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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案件回放】
H畜产品公司系香港企业D公司承运货物的收货人。该批货物在Y国A港港装运后被运至深圳S港,H畜产品公司办理换单手续后以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主张提货,办理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H畜产品公司申报的货物名称为人造石墨材料。海关查验后认定,该批货物系非石墨化碳素产口回收破碎料或报废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与申报不符。2018年,海关发出书面通知,责令H畜产品公司、D公司办理货物退运手续。D公司安排船舶将该批货物退运回Y国A港后提起诉讼,主张H畜产品公司支付退运费及货物滞留S港期间产生的费用。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H畜产品公司向D公司支付退运费及堆存费。
【瀛台律师论法】
H畜产品公司与D公司海上运输合同关系,H畜产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应当积极履行提货义务,现因该批货物被认定为非法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由此产生的退运及堆存费用应由H畜产品公司负担,H畜产品公司未履行退运义务,D公司代其履行义务后有权主张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人民法院根据过错原则认定退运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费用的负担问题,依法维护跨境货物运输及海关进出口监管秩序,并明确了企业保护生态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