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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021-05-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贺女士是上海市居民,在XX区拥有合法房屋。现区政府发布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贺女士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贺女士通过快递方式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公开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后,贺女士收到区政府作出的《申请答复书》,答复称贺女士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法不予公开。贺女士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书违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对贺女士的信息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被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申请答复书》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贺女士作为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是有权要求区政府对其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而区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认定贺女士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瀛台律师提醒】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经之法定程序,对外产生影响,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对其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