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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下班时间造成伤害,公司是否担责?

2021-04-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是某小区保安,其下班时间为下午六点。某日,张某打卡下班,准备回到家中,然而就在快要走出小区时,张某发现小区内的黄经理和员工白某正在争吵。张某担心二人的争吵和冲突会影响小区的安全,于是对正在争执的二人进行劝解,然而就在张某和二人沟通的过程中,张某失手将白某推倒在地,由于地面上恰有突起物,于是白某摔倒后受伤。后白某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治疗费共计五千余元。后白某要求张某以及张某所在的公司进行赔偿,但该物业公司表示张某在下班期间对白某造成伤害,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拒绝赔偿。于是白某将张某和张某所在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白某损失共计五千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该小区的保安,虽然此纠纷是在张某下班期间发生,但是张某是为小区居民劝解,应当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法院将此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履行职务时并未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